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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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2000年之后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1阅读数: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推动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金[2011]12号)文件精神,对因不了解公积金提取政策而错过办理时限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提取。

一、办理时间:2011年3月16日---2011年6月20日。

二、提取范围:2000年1月1日之后取得太原市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实际支出金额。

四、提取凭证: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购房金额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或收据)】;

3、提取职工的身份证。配偶提取时:除提供上述凭证外,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五、提取程序:

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凭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单位所辖分理处申请提取;

3、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

4、职工持身份证、提取申请书、支款凭证、工行或建行卡(折),到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转;

5、受托银行根据支款凭证的金额办理入卡(折)手续。

六、该类提取的办理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过期后继续按《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七、本次提取将作为确认提取人房屋套数的依据。

八、各系部请派专人于三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到财务处开文件解读会。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