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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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直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2阅读数: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晋财库[2007]3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规范操作,有利于管理监督,有利于方便单位用款的原则,现对省直预算单位2015年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方式等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2015年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方式

2015年省直部门、单位支付方式的核定,参照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和我厅印发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和非驻并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和政府采购计划标准,在招标限额和采购计划标准以上的一般核定为财政直接支付,在招标限额和采购计划标准以下的一般核定为财政授权支付。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

1、实行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内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单笔50万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3、单笔50万元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补助。

4、单笔50万元以上的债务本息支出。

5、单笔50万元以上的其他支出。

6、单项合同并单笔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

1、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工资发放必须实行银行代发,采用财政授权支付,不得采用现金发放;不随工资发放的一次性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采用财政授权支付。

2、上款2-6项限额以下各项支出。

3、各项公务卡还款,包括按规定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公车燃油费支出。

4、各预算单位的水电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

驻并之外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采用邮政特快传递方式,将制度规定的所需审核资料邮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邮编030001,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

(三)以上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企事业单位补助、债务本息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财政下达各单位预算中的经济科目内容。对于预算单位未按照支付方式要求提请的直接支付,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四)本规定如有与《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符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范财政资金支付

(一)各单位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需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合同及《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资金支付。

(二)各单位支付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资金,2014年9月24日(财政厅晋财购[2014]42号发文日期)以前采购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资金支付;2014年9月24日以后采购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完成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及《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资金支付。

(三)对于核定为授权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或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单位仍需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手续。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等情况可不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可持有关手续办理资金支付。

三、严格执行新预算法有关规定

新预算法实施后,更加明确了预算执行主体,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预算法实施后省直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树立预算约束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用途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取消归垫资金支出。

四、本通知涉及资金适用于2015年年初预算、追加预算及上年结转预算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