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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阅读数:

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TYBG―2015―5105

     并公积金〔2015〕22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继2011年后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二、提取范围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提取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资料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

    3、身份证;

    4、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5、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6、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

    (二)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相应提取资料提供。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或者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资料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方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本通知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