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几日公布的总局16号公告,相信大家都看到了:
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
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
1、新规定
先来看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附上一张普通发票给诸位看:
原来开普票是只写名称即可,现在纳税人识别号也得写:
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所以您出差的餐费等发票,在7月1日之前的,还能报销,7月1日之后,没有写税号,别怪财务不客气:
备注: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