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学院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学院各项债权的及时清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院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特别要加强对离院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应收款项管理坚持“计划控制、公款公用、及时核销”的原则。
(一)预借款必须一预算开支计划或落实资金来源为依据;
(二)预借款只能用于各项公务性或业务性的开支;
(三)预借款必须是一事一借(清),及时核销。
(四)预借款项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收款项包括:
(一)向学院预借应核销的各类款项;
(二)已开具收款凭证须将所收款项交财务处入账的各类款项;
第四条预借现金必须填写一式二联的借款单,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及借款人、批准人签章,借款用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项目)正常业务范围,借款人必须是学院正式职工。预借款项必须符合审批权限。预借转账支票要用空额支票借用本,除上述要求外必须由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五条预借款项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差旅费借款按我院报销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按项目负责人签批执行;
(三)各部门其他款项参照经费审批权限执行(参照财务报销规定)。
第六条预借款项原则上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预借款项的借款人为该借款 的责任人,须负责该项预借款的核销或归还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借款批准人必须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核销或归还预借款。
第七条预借款项应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八条预借款项按下列规定日期办理核销
(一)院内单位和个人差旅费等现金借款应在返院后次日起20日内办理核销,转账支票及汇出款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二)差旅费(学生实习)应在返院后次日起1个月内办理核销(寒暑假顺延);
(三)设备购置借款,应在付款后1个月内办理验收核销手续;
(四)住院费必须医疗结账单到后10日内办理核销或归还款项;
第九条各类预借款项原则上应于上述时间内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须将原因书面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会计人员应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工作,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
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财务处催促无效者,将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二)暂扣借款人工资,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款,扣清为止。
以上条款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太原工业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