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食堂、卫生科、培训中心、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院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购置设备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电教设备、医疗、文体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学院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行政办公用设备(计算机、空调等)、交通工具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档案是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单价未满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家具、动植物等。
二、学院财务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学院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三、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四、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单位申请,经相关院领导审批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财务处、资产处核销固定资产帐。
五、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院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太原工业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