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第二条 原始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必须完整、合规。否则计划财务部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一)票据印章要求
1、税务发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
2、财政及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校内结算单:必须盖有校内使用单位的公章。
(二)票据内容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太原工业学院)及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空白。
2、原始票据要素要填写齐全。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如票据上只填写“办公用品、文具、材料、图书、印刷、广告制作”等字样而无品名、单位、数量等信息,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以税控清单为主),清单金额应与发票金额相符。
3、原始票据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4、票据有错误的,应退回票据开出单位重新开据。
(三)票据报账要求
1、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票据若有遗失,须复印原票据其他存联,加盖原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附情况说明,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同行人员签字证明,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及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能代作原始凭证,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2、境外原始票据为外文的,应由学院国际交流合作部翻译成中文并加盖部门公章,同时附发票取得时的汇率兑换单,计划财务部将根据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予以报销。
3、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对于电子发票坚决杜绝重复报销,相关审计风险和经济责任由业务经办人自行承担。
4、购买购物卡、充值卡、电商平台优惠会员费等预存性质款项不得报销。娱乐、康体、土特产、烟酒等不予报销,个人或家庭用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对于难以确定用途属性的附情况说明。
第三条 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按要求分类粘贴于太原工业学院粘贴单上,对一次性办理多张票据报销业务的,业务经办人须在票据粘贴纸上明确填写票据张数、金额总数。
第四条 票据报销须遵守票据时效性原则,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应在本年度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报销的,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 报销同一单位同一天开具的连号或号码接近的多张发票,视同为单笔业务。业务经办人须按票据总额作为单笔业务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购买实物的票据,须提供相关验收证明。
(一) 购买图书资料的单据须注明书籍名称、册数,经图书馆验收并签章。
(二) 票据未能完整填写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税控系统打印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公章。
(三) 电子交易平台上购买物品的,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
第七条 报销加工、维修、安装等工程(劳务)费用的,须提供加工清单或工程决算单。
第八条 1万元以上的材料集中采购、工程劳务、维保安装、测试分析等需签订采购合同。科研项目报销参照《太原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3万元以上材料集中采购及服务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租车业务须附双方事前签订的有效租车合同或协议。租车合同需注明用车时间、标准、租车类型等信息。
第十条 设备、仪器、家俱、图书等购置,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凡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应先行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持固定资产采购合同、验收材料、审批手续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一条 各类日常业务报销办法参见2019年《太原工业学院日常财务报销业务流程》,差旅报销见《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业务报销参见2022年《太原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原始凭证规范、完整,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立一名财务报销员,负责日常报账、制度解释。科研项目的报销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财务报销经办人。
第三章 单据填制
第十三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应按照经费类别和经费内容填制报销单据,并在报销单上注明支出用途和经费来源。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审核办理。
第十四条 票据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实物验收单等报销单据上必须由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借款人、领款人等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和涂改。
第十五条 递交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各类单据所填写的金额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先在错误部分划一条红线表示注销,但确保原字迹可辨认,然后用黑字将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写在划线处的上方,并由更改人在更正处签字或由审核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四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作为部门及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使用经费,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按照经费性质和支出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学院预算经费:
1、各单位、各部门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各单位、各部门5(含5万)-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履行上述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3、各单位、各部门10(含10万)-3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履行上述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4、各单位、各部门30(含30万)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在履行上述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报院长审批。
(二)学院科研经费:
1、单笔5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5(含5万)-3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所属系部(中心)、科技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时审批;
3、单笔30(含30万)-5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所属系部(中心)、科技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科技和财务副院长同时审批;
4、单笔50(含50万)以上的经费支出,由所属系部(中心)、科技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科技和财务副院长和院长同时审批。
第五章 资金支付规定
第十八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关于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各类经济业务原则上均采用公务卡支付或转账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工资、绩效、抚恤金和丧葬费等,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发放报告和明细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由计划财务部据实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发放报告和明细表据实发放。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支付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应附发放情况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发放 标准、计算依据等)。根据学院规定,按授权审批程序签批后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人员经费。
第二十一条 除学生退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外,其它退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退费情况说明,并签署审批意见,凭原交款发票联到计划财务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修订的《太原工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