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03阅读数:

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太原市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出差人员在能够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条件下必须采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出差不采用提前借款方式。

第三条 学生实习根据实习性质和专业不同,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进行拨付,但需提供相应票据报销,实习期间教师因享受相应的课时补贴将不再享受交通费补助和伙食补助。实习期间住宿应和学生一起,不得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等;大学生比赛按拨款预算支出报销,学生原则上只允许乘坐硬座和高铁/动车二等座,特殊情况下需经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火车硬卧。在不提供食宿的情况下,住宿据实报销,享受30元/天*人伙食补助;使用国家、省、市专项下达的科研经费不含事业经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按经费项目下达机关规定执行,下达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支出额度由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控制。科研课题组成员包括校内外成员使用课题经费报销差旅费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科研预算支出,聘请专家差旅费按照标准报销。

第四条 为确保差旅活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各单位应当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差旅费审批表》作为报销附件。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先出差后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支出范围及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六条 差旅过程责任如下:出差人是差旅费使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据实报销。

经费负责人对差旅费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对出差人的出差目的、路线及出差人员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审批。经费负责人不能同时做为报账人,必须选择项目组成员或办公窒其它人员代为报账。

财务人员负责差旅费的核实核算,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太原市范围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若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乘坐超标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正高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院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动车、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对于非厅局级、非正高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在出差前填写《差旅费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确因教学科研的紧急情况及其健康等突发事项时,需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报销超支部分。

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选择最便捷火车线路费用做参考,择其价格低者报销。有高铁动车部分参照高铁动车票价,无高铁部分参照硬卧下铺票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其他保险不报。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严格出差人员住宿标准。不同人员具体住宿限额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016年颁发》执行,见附表2。不超标准限额的据实报销,超过标准的按标准限额报销。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多人一同出差时,处级及处级以下、副高职及副高职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 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每人每天120元伙食补助标准包干外,其余省份按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根据会议通知,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标准应控制在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经学院或上级部门批准到太原市区以外挂职锻炼和参加专项支援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工作人员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由借用单位按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补助,对有专门规定的专项经费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太原市区进行公务,午餐、晚餐不能按时回家或者回本单位食堂就餐的,每人每餐按40元的标准报销误餐伙食补助费。乘出租车返回超过下班规定时间到达的,凭票予以报销误餐补助。公务派车出行的需持有派车单复印件,说明返回时间,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后,予以报销误餐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太原市6城区外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据实报销。全程自带公务用车或者租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自带公务用车只负责接送的,接送当天不领取市内交通费,其他时间按差旅费规定领取。

在太原市6城区办理相关公务可向学院办公室申请派车,或乘出租车出行凭票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文件中明确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和租车出差。受地理环境、当地条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急于前往的,用横向课题经费或项目经费中明确有燃料动力费出差的,可采取租车或自驾方式,需项目负责人审批,提供来回过路桥费票据等相关支撑材料据实在其科研费中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和承担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报销时,需要提供会议通知,超出会议通知时间报到或回程的只报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出差人根据会议通知允许提前一天到达和推后一天返回。绕道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不予报销。在此期间如果有其他工作任务的,需要在“出差审批单”中详细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或经费归口管理的主管领导审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后,须在返校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材料:

①《太原工业学院差旅审批差旅费报销单。

②差旅费票据,参加会议、调研、培训的必须附有相关通知单原件或佐证证明。

③公务卡小票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外聘专家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和交通补。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或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凭合作方提供有效证明。

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情况属实。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负责。学院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晋财行〔2014〕49号文件精神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领导研究、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同时由2014年制定的《太原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